填写航空货运单的责任
托运人负责填写航空货运单。托运人对托运人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由于托运人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,托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损失负责。根据《*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*113和114条,托运人应将原始三份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填入承运人。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丢失,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。
航空货运单的用途
货运单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重要的货运文件,其作用归纳为:
1、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;
2、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;
3、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;
4、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;
5、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;
6、保险证明。
航空货运单的概念
航空货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或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写,并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承运人航线上的运输合同证明。
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,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航空运输公司,如转运航空运输企业。
发货人在交付货物时的异议
1.发现损坏后应立即对货物进行明显损坏,并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;
2.货物的其他损坏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;
3.货物延迟,应自货物自由控制之日起21日内提出;
4.货物未交付,应在填写托运人之日起120天内提交。
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,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,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,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。